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國,發展于美,國際建造師協會有17個成員。
《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并注冊,方能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一、建造師制度框架體系
建造師管理體制遵循“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注冊建造師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各專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專業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各省建設廳和同級的各專業部門負責本省和本專業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遵循“分級別、分專業”的原則。建造師劃分為兩個級別。其中,一級設置10個專業,二級設置6個專業。
注冊建造師制度體系由“1+6”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6”為《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和《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執業制度體系由“1+3”個文件構成:“1”為《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3”為《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和《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由六大標準作為支撐,即職業實踐標準(含職業道德標準)、教育和評估標準、考試標準、注冊標準、執業標準、繼續教育標準。
二、考試管理
1、 一級建造師考試實行“三加一”考試制度,即三門綜合科目: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工作需要選擇10個專業的其中一個專業參加考試。
2、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命題考試的制度,考生也可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命題和考試。
二級建造師實行“二加一”考試制度,即兩門綜合科目: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另一門專業管理與實務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工作需要選擇6個專業的其中一個專業參加考試。
三、注冊管理
1、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經過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施工管理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建造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增項注冊四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冊有效期為3年。延續注冊也為3年,變更注冊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多專業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注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注冊。
因變更注冊申報不及時影響注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四、執業管理
1、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以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①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②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注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為有效。
2、不同的計量單位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大型→→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擔任。
